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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赴江苏进行“营改增”政策实施情况调研

  • 分类: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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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1-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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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公司的财务账面上经常有过节费,误餐费,交通费,电话费,旅游等,这些是否应该算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除了社保,还有哪些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住建部赴江苏进行“营改增”政策实施情况调研

【概要描述】在公司的财务账面上经常有过节费,误餐费,交通费,电话费,旅游等,这些是否应该算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除了社保,还有哪些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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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在公司的财务账面上经常有过节费,误餐费,交通费,电话费,旅游等,这些是否应该算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除了社保,还有哪些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过节费和旅游费是一定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交纳个税的。

  误餐费要看一下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规定的免税的误餐费,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但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

  交通费和电话费,如果是以交通费名义发放的,职工人人都有的,这个属于交通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真实发生的,有交通费发票报销的,那么据实报销就行了,不要交个税。电话费的发票如果抬头是个人的,那是要交个税的。

  以上需交个税的部分,应和工资薪金合计扣除五险一金及扣除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3%至45%共7个级次缴纳

  关于税前可以扣除的保险费,“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一般会有的保险费:社保中的基本保险和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公司的财产保险、职工出差过时买车票时购买的保险。

  问题二:不少分公司账面上经常有“暂估”的问题,如何看待“暂估”这种做法?

  回答:合理的暂估是可以的,但应该有理有据,与合同相符合,并且要与发票、付款相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用几个实际操作的例子进行解读!

  例如:一项工程,根据已签订好的购货合同,当年购买了供应商100万元的消防设备,款也已付出,货到了工地。但由于供应商没及时在当年提供发票,这种情况就可以在账面上暂估成本10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在第二年5.31.号汇算清缴日前将该供应商的发票补齐入账,同时附上相关凭据。

  再例如:一项工程,采购人员在平时购买材料设备时,为了价格便宜不要发票,也不签订购货合同。到了年底,发现账面上没有成本来冲抵利润,就胡乱的估个成本列入,无任何有效凭证。这种暂估其实就是白条,应全额列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这样的做法,在5.1.之后开工的新项目中也带来了高额的增值税。

  问题三:不少公司账上到了工程款后,经常将这些款项汇入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上。这种行为合法吗?它会带来怎样的风险?

  答案: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公司的资金和私人的资金不是一回事。另外这也是我们前面课上所讲的“四流统一”问题。四流不统一,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交易虚假,虚假业务同样不可以列支成本,会带来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工程款项汇入个人名下还会给个人带来高额的个税风险。在分公司账务检查中,发现这些汇入个人名下的基本都做在“借款”中,这又给公司带来了另外一个风险。公司在往外借款的,应根据银行同期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所以这种做法不合法。

  问题四: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会遇见甲供材和包清工的情况,这两项业务在税务上有哪些应该注意的事项呢?

  答案:首先合同签定上应该要明确为甲供工程或包清工工程,再要到税务机关申请简易征收,也就是3%的征收率。该工程所需用料、人工均不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款。所以在采购时就应要求开票方只开普通发票。

  另外要强调一点,简易征收的工程和一般计税办法的工程中,不需要抵扣增值税的发票,不要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点一定要切记。因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去抵扣,税务会认为我们少确认收入或怀疑为虚假业务。

  问题五:在去年5月1日后开工的新项目中,材料成本抵扣票和给甲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它们之间的开具时间点有什么注意事项或技巧呢?

  答案::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的纳税时间点要很好的掌握。

  (1)提供了服务为并收销售款项(包括服务过程中或者服务完成);

  (2)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使还没有开始服务;

  (4)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已确认收入的,对于取得材料成本抵扣发票,那一定是越早越好,公司早点抵扣,可减少纳税资金利息。

  在我们的工作中遇到一种情况,项目中所用的设备材料款已付出,供应商及时将抵扣发票开来。增值税专票的抵扣时效是180天,可是快要到期了,还没到和甲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也没给甲方开票。这样会造成在一个会计年度里,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我们还遇到一个情况,甲方付款非常积极,给甲方的11%的工程发票开去了,款项也及时汇来了。可是项目上的设备材料款尚未支付,或者支付了,没及时收到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款,造成大额的增值税的先行垫付。

  所以我们建议大家在向供应商索取抵扣发票的时间点和给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点要配合好。

  以上观点来自江苏苏亚金诚税务师事务所主任 徐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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