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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 分类: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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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1-0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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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深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利用“省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与“市场”、“现场”监管信息关联共享,推进无纸化审批进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深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利用“省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与“市场”、“现场”监管信息关联共享,推进无纸化审批进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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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建建管 〔2016〕636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深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利用“省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与“市场”、“现场”监管信息关联共享,推进无纸化审批进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省一体化平台”是全省建筑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是各相关建设主体履行建设程序的重要平台,是工程项目信息的有效载体。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中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均需以“省一体化平台”中的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为依据,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招标投标、评优评奖时要以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为唯一数据源。各地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通过平台有关业务系统中的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对各类工程业绩进行认定。全省工程项目信息需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方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l1] 服务平台”。

  二、省一体化平台业绩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一)施工总承包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含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含特级)。

  (二)专业承包类别: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隧道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市政)、古建筑工程等。

  上述类别以外的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业绩认定办法,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一体化平台”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

  “省一体化平台”中的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来源有三类,一是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有完整关联记录的在线流转工程业绩;二是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业绩;三是在“省一体化平台”中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2015年5月1日前已竣工工程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省一体化平台”中在线流转工程和网上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进入业绩库时不需要进行业绩核查;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需按原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完成业绩核查后才能在“省一体化平台”中进行补录。

  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所用代表工程业绩必须全部采自“省一体化平台”。

  (一)完整关联记录的在线工程业绩

  有完整关联记录的业绩是指在“省一体化平台”中“项目登记系统”、“招标投标系统”(应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施工许可系统”、“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等环节,项目信息完整关联的工程业绩。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由施工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上的“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办理(流程见附件)。

  申报:平台中有完整关联记录的业绩,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1)备注栏注明“平台中在线关联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中的“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进行核验,并可结合“省一体化平台”有关项目监管环节进行核验。如一体化平台中业绩材料无法说明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业绩

  2016年6月1日后,建设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上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办理流程见苏建建管〔2016〕116号),在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确认后,该工程将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

  申报: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一)备注栏注明“网上竣工验收备案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中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核验,并可结合“省一体化平台”有关项目监管环节进行核验。

  (三)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

  历史工程是指2015年5月1日前工程已竣工,且具有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的工程项目。企业补录该类业绩时,需按原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业绩核查后,再办理网上补录。

  省外历史工程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原规定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工程基础材料并出具初查意见后,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扎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厅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核查意见后,施工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

  施工企业补录时,在“省一体化平台”登录“施工合同备案系统”,选择“施工业绩补录”模块进行操作。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补录需上传“工程项目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应上传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其余上传材料同总承包一致;专业承包工程业绩补录应上传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其它能证明其依法单独承包该专业工程的材料,其余上传材料同总承包一致。

  境外工程补录时,选择“省一体化平台”相应模块,上传“工程项目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工程合同(反映工程主要指标的有关条款)、工程验收证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明、项目所在地中国使馆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等。

  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后(省内工程补录提交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省外、境外工程补录提交给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业绩库。

  历史工程(含省内、省外工程)实行自愿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以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录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对历史工程进行补录。补录的业绩应符合资质标准、信用评价、招标投标所对应的标准及时限等考核要求。

  申报:补录业绩公示结束后,方可做为资质申报业绩。申报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一)备注栏注明“平台中补录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也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业绩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中的“历史工程业绩补录”进行核验。一体化平台中业绩材料无法说明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四、个人业绩申报和认定

  个人业绩主要是指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个人业绩分“省一体化平台”中备案业绩和历史业绩两种。

  (一)“省一体化平台”备案的个人业绩

  申报:在“省一体化平台”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14号)要求进行关键岗位人员备案的,申报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二)备注栏注明“平台中已备案个人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个人业绩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进行核验,如满足要求,该项业绩即予认定。一体化平台中业绩材料无法说明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二)个人历史业绩

  个人历史业绩是指在一体化平台中未办理过关键岗位人员备案的工程业绩。该类个人业绩申报和认定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等办法进行。

  五、招投标、信用评价、评优评奖所用业绩认定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信用评价及评优评奖管理部门所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应当采用“省一体化平台”中的业绩。申报时,施工单位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提交“工程业绩汇总表”,表中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业绩完成单位”、“建设单位” 、“开竣工时间”、“工程主要指标”、“业绩来源环节”(如“平台中关联业绩”、“平台中补录业绩”)等,相关监管机构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查验后即予认定。

  业绩查询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相应系统。

  六、有关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及早准备,做到通知留痕,避免工作被动,确保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

  (二)严格把关。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业绩确认时,各级有权限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标准,认真履职,保证经确认的业绩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记录不良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申报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历史工程业绩补录时,不得搭车增设收费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建立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将日常业务办理与一体化平台高度融合,把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从传统的纸质工作模式过渡到当前的信息化监管和服务模式上来,着力解决过去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脱离、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务效能,保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监管数据应用的真实性,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健康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此前发布的文件如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电话: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69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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